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原告 王英美

被告 廖順源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廖順源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順源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廖順源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