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原告 王英美
被告 廖順源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廖順源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順源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廖順源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