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補字第701號原告 張庭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維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