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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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林亞萱

同上

相對人 姜純豪

相對人 鄭桂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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