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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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林亞萱
同上
相對人 姜純豪
相對人 鄭桂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