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   告  徐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