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梁桂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梁興南楊春梅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興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5,112元│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6.816│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544元│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4.64│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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