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5179號
原 告 乙○○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理由
本件依原告之聲明,其中酌減違約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655元,另撤銷利息與酌減部分違約金之強制
執行程序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9,465元,合計為511,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起訴時繳納4,630元,尚不
足990元,應於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