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勞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NGUYE
代 理 人  吳孟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姚舒淳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月眉潭230號之160
,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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