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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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家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抗字第9號抗告人甲○○即衷存淳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98年度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對本院98年度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表】:
一、補提抗告理由書狀。
二、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認證,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抗告人甲○○及其父衷爾綉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提出抗告人委任非訟代理人乙○○進行第二審抗告程序或就本事件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之委任狀。(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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