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68號上訴人百傑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所規定。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246條第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68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98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8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清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