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48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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