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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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泉
甲○○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劉茂金 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社頭鄉湳雅村進化巷94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二主文欄內關於「謝清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二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