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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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烇忠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