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豐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豐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張豐康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附表︰受刑人張豐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99年1月11日│臺灣板橋│99.5.27│刑法第320條││││6月,如││地方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99年度簡│99.6.23│││││幣1,000││字第2427││││││元折算1││號││││││日│││││├──┼────┼────┼───────┼────┼─────┼──────┤│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8年10月31日│臺灣板橋│99.11.9│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7月││地方法院││條例第10條第│││││├────┼─────┤2項││││││99年度訴│99.12.3│││││││字第1919││││││││號│││├──┼────┼────┼───────┼────┼─────┼──────┤│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年1月19日│臺灣板橋│99.11.9│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1年││地方法院││條例第10條第│││││├────┼─────┤1項││││││99年度訴│99.12.3│││││││字第1919││││││││號│││├──┼────┼────┼───────┼────┼─────┼──────┤│4│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9年6月15日│臺灣板橋│99.11.30│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7月││地方法院││條例第10條第│││││├────┼─────┤2項││││││99年度易│99.12.30│││││││字第2979││││││││號│││├──┼────┼────┼───────┼────┼─────┼──────┤│5│竊盜罪│有期徒刑│99年1月18日│臺灣板橋│99.12.22│刑法第320條││││6月,如││地方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99年度易│100.1.3│││││幣1,000││字第3307││││││元折算1││號││││││日│││││├──┼────┼────┼───────┼────┼─────┼──────┤│6│竊盜罪│有期徒刑│98年12月3日│臺灣高等│100.1.25│刑法第320條││││10月││法院││第1項│││││├────┼─────┤││││││年度上易│100.1.25│││││││字第2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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