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宜蓁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素嬿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