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振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汪湖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據債權人 陳報 以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票據,其中支票號碼KT0000000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非新臺幣620,00
0元,請具狀補正聲請金額)。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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