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