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66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準誣告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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