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毛彥程附表:
一、下列人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一)聲請人甲○○。
(二)受聲請人扶養之 廖天佑 、廖 吳美珠廖家敏
(三)前配偶 高麗華 及其所照料之2名子女之戶籍謄本。
二、廖天佑所生其他子女、 廖吳美珠 所生其他子女(即聲請人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如無兄弟姊妹,亦應 陳明
三、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細項及相關證據(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之記載列出各項支出之細項【不可僅記載贍養費、生活費等大項】及計算方式,並逐依「各細項」提出支出之證明)。
四、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近
2年內所有開戶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3月止)。如有未開戶者,亦應陳明。
五、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近
2年內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3月止)。如有未開戶者,亦應陳明。
六、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名下有無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財產。並提出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之:
(一)最近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如有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如有車輛,提供車牌號碼及行車執照影本。如上開3人無此類財產,亦應陳明。
七、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若有保險,應陳報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保險,亦應陳明。
八、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廖家敏現有無工作(包含一切領有勞務所得之工作。如有工作,其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如無工作,亦應陳明)。
九、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天佑、廖吳美珠每月所需之生活費(請列出細項),並提出證明。聲請人如有其他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如何約定分攤父母每月所需之生活費,並提出證明。
十、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廖家敏每月所需之生活費(請列出細項),並提出證明。聲請人與前妻如何約定分攤廖家敏每月所需之生活費,並提出證明。
、支付贍養費與前配偶高麗華之依據,及給付贍養費與前配偶高麗華之支出證明。
、債權人清冊所列各項債務之數額之相關證據。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完整正本。
、請就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形成原因為「投資失利」,逐項釋明投資之標的及損失之情況(投資時之價值、處分投資標的之時間【年、月、日】、處分投資標的時【或目前】之價值),並逐項提出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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