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1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00314號原告易宏熱鍍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07日經訴字第09606079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3月06日以「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原告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4263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4年08月2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07月18日
(96)智專三㈠05026字第096203956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起訴狀所載聲明如下: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就第000000000號「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㈠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與引證一至三原理及構造上之差異而論:
1.系爭案與引證一至三之訴求與構造特徵如下:⑴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其中第1、2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1至8項所述,系爭案的主要特徵係在訴求一種於金屬管路單一側形成鍍鋅層之構造者,其係在金屬管體之內緣壁及外緣壁兩側鍍鋅,之後再選擇其中一側進行酸洗以去除該側鍍鋅層,進而得到於單一側形成有鍍鋅層之鍍鋅管,使能有效達到抗腐蝕之目的。
⑵據引證一(即西元2002年02月13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CN00
00000Y號「鋼塑衛生管」專利案)權利要求所述可知,引證一係在訴求一種鋼塑衛生管,包括金屬管與鍍覆在該金屬管內壁的鋅層,其特徵在於該鋅層表面與一個無毒塑膠薄壁管之外壁緊密結合而形成一體。再由引證一之專利說明書可知,引證一之特徵僅在於該金屬管內壁鍍覆一鋅層,並利用噴塗方式於鋅層上形成一層保護粉末,從而形成一無毒塑料薄壁管者。
⑶由引證二(即西元2001年08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6,276,40
0B1號專利案)說明書可知,引證二主要係在訴求一種抗浸蝕金屬管及其製程,該金屬管具有一外表面,透過靜電吸附粉末塗裝之方式,於金屬管外表面黏附一鋅粉層;在該鋅粉層之外側,更係得塗佈有高分子之最外層者;另外據由其申請專利範圍亦知,引證二的特徵係在訴求該鋅合金之多元化材質、以及各種高分子材質塗佈層之厚度者。
⑷由引證三(即西元1999年05月05日公開之大陸地區第CN00
00000A號「一種可鍛鑄鐵管件的鍍鋅方法及其專用設備」專利案)說明書可知,引證三主要在訴求一種雙面鍍鋅方法,包含有清砂、熱水洗、酸洗、冷水洗、溶劑處理、烘乾、浸鍍、冷卻等步驟;以及一種適用於前述雙面鍍鋅方法、可均勻加熱的鍍鋅專用設備。
2.系爭案與引證一至三之比對如下:⑴由系爭案的專利說明書可知,系爭案主要係採以熱浸鍍鋅
之方式,先行於金屬管體內外緣壁兩側形成有鍍鋅層,再依需要選擇其中一側進行酸洗,以去除該側鍍鋅層,進而得到單一側形成有抗腐蝕之鍍鋅層的鍍鋅管結構者。
⑵引證一僅提及於管體內緣壁之鋅層噴塗一層保護粉末,進
而形成一層無毒塑料薄壁管之概念,但在其技術發想過程中,完全未有思及該金屬管如何形成內緣壁鍍鋅而外緣壁無鍍鋅之單一側鍍鋅管之技術特徵;且在引證一之說明書中,亦完全沒有揭述該金屬管係利用何種方式而形成單一側鍍鋅管之態樣者。
⑶引證二則係提及於金屬管體外緣壁單一側以粉末塗裝鋅合
金層之概念,其專利說明書係揭述利用靜電吸附粉末塗裝方式,於金屬管體之外緣表面黏附一層鋅粉層,同時於鋅粉層之外層係更可塗佈有高分子之最外層,其主要特徵則係在訴求該鋅合金之多元化材質及各高分子材質塗佈層之厚度;故在其技術發想過程中,引證二同樣未有思及該金屬管如何形成外緣壁鍍鋅而內緣壁無鍍鋅之單一側鍍鋅管之技術特徵。
⑷引證三係訴求一種雙面鍍鋅方法及其適用之鍍鋅專用設備
,其專利說明書中係揭露出清砂、熱水洗、酸洗、冷水洗、溶劑處理、烘乾、浸鍍、冷卻等鍍鋅時之必要步驟,惟該金屬管雖係利用熱浸鍍鋅方式所形成之雙面鍍鋅金屬管,但其並未有提及該金屬管係得進一步形成單一側鍍鋅管之技術;反觀,系爭案係於申請專利範圍第7、8項中揭露,該鍍鋅管可於酸洗前,使用耐酸材質所製之帶狀物裹覆金屬管體外緣壁面,或使用耐酸材質所製之塞套密封金屬管體兩端,再藉由酸洗去除金屬管體另一壁面之鍍鋅層,從而達到單一側鍍鋅管之結構者。
3.綜上,系爭案與引證一至三在申請專利範圍之訴求與構造特徵,係具有明顯極大差異;即便在引證一至三之專利說明書中,似有提及類似於系爭案單一側鍍鋅管之態樣,惟引證一至三並未揭述或提及有關形成單一側鍍鋅之過程,顯見系爭案之新穎性係符合專利申請要件。
㈡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應具新穎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至8項亦應具進步性: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理由主要係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技術內容係揭示於引證一、二之中,故不具有新穎性之專利要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至8項係依附於第
1、2項,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故不具有進步性之專利要件。」
2.如前所述,系爭案之主要訴求乃係在透過熱浸鍍鋅而作單一側酸洗的「製作方法過程」,藉以達到管路形成為單一側具有鍍鋅層之「空間型態結構」者;其係透過熱浸鍍的方式,使得金屬管內、外緣壁各形成有一鍍鋅層,欲形成內緣壁單一側鍍鋅層時,其係將耐酸材質所製成的塞套密封於金屬管之兩端,再藉由強酸溶液對金屬管外緣壁進行酸洗,隨後再施以水洗藉以將酸洗所殘留之沈澱物或雜質去除,即得到內緣壁單一側鍍鋅管;欲形成外緣壁單一側鍍鋅層,則係將耐酸材質所製成的帶狀物裹覆於金屬管之外緣壁,再藉由強酸溶液對金屬管內緣壁進行酸洗,隨後再施以水洗藉以將酸洗所殘留之沈澱物或雜質去除,以得到外緣壁單一側鍍鋅管。該前述步驟並未曾見於引證一至三之中,且透過此一步驟,系爭案不僅可降低製造成本,並能快速形成單一側鍍鋅管之構造。是以,在實務功能上,系爭案確係可謂具有新穎性之專利要件者。
3.至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至8項,因其係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附屬項者,該所述皆係基於明確相關內容之最佳或更佳之組成要件者,亦即該些附屬項係依附於特徵與訴求皆不同於引證案特徵之主體上,是以該些附屬項亦當視為不同於引證案而具有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者,洵無可議。
4.按有關進步性所謂之「輕易完成」,乃係以專利申請當時技術背景與功效考量作為判斷的基準,而非以主觀之態度,於創作公開後才指稱其為「輕易」;且不可純粹因主觀認定之原理或原件與習知相仿,直接認為其係與習知相同而不具有進步性,應該係以該創作是否與引證資料具有相異之特徵、相異之作法或相異之功效與訴求作為討論依據,否則即係未能盡到調查之能事及審查之職責。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在未完全詳閱引證一至三之內容,即主觀認定系爭案特徵係見諸自引證一至三中且為雷同或等效者,審定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並以該些技術特徵係得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進而認定系爭案係不具進步性。惟被告與訴願機關在審理過程中,誠然未盡到詳細調查之能事,僅以主觀認知且不公允之判斷去推定系爭案不具有專利要件而據以錯誤審定,實令原告難以接受。
㈢綜上所述,系爭案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和目的訴求皆與引證一
至三截然不同。懇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乙、被告主張:㈠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應不具新穎性:
1.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特徵係包含有鍍鋅層,其係為金屬管體之內緣壁或外緣壁均形成抗腐蝕之一覆層;而引證一已揭示於金屬管體之內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係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應不具新穎性;引證二已揭示於金屬管體之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技術內容亦係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亦應不具新穎性。
2.原告訴稱「系爭專利係以熱浸鍍鋅之方式在金屬管體之內緣壁及外緣壁兩側鍍鋅,之後再選擇其中一側進行酸洗以去除該側鍍鋅層,進而得到單一側形成有鍍鋅層之鍍鋅管」,惟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內容均未提及以熱浸鍍鋅之方式鍍鋅,亦無如何形成單一側有鍍鋅層之鍍鋅管之方法、過程或步驟等,原告所訴不足採。
㈡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至8項應不具進步性:
1.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於各種不同之鋼管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引證一、二既已揭露於金屬管體內緣壁及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2.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包括「金屬管體之直徑可達68英吋,且各種形狀大小或彎曲之鋼管均可適用」之技術內容,而引證一、二已揭露該鍍鋅層之構造可適用各種形狀大小之金屬管體,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3.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包括「該鍍鋅層厚度可達610g/m2以上」之技術內容,而引證一、二雖未揭示鍍鋅層之厚度,惟控制製程即可輕易達成所需之厚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4.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包括於鋼管施行鍍鋅前可先於兩端預留有焊接區之技術,惟此種技術只要覆蓋不施行鍍鋅之區域,即可利用引證一、二於金屬管體內緣壁或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技術施行於其他需要鍍鋅之處,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技術內容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5.又利用強酸溶液對金屬管體內緣壁面及外緣壁面加以酸洗,藉以去除金屬管體內、外緣壁面之雜質,有利於後續之金屬表面處理,此種酸洗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引證三亦已揭示酸洗方法;另依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方法所製成之鍍鋅管路可為內緣壁單一側鍍鋅管,引證一已揭示此種構造,故依引證一、三之組合,可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技術內容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6.依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方法所製成之鍍鋅管路可為外緣壁單一側鍍鋅管,引證二已揭示此種構造,故依引證二、三之組合,可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技術內容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丙、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主張。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暨第94條前段所明定。惟「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4項所規定。
三、本件係原告前於91年03月06日以「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嗣參加人於94年08月2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定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為如事實欄所載之主張。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專利案有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新型專利
案,依其專利說明書所載,其申請專利範圍計8項,其中第
1、2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第1項係「一種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其特徵在於包含有:金屬管體,係為一呈長條態樣之可鍍覆剛體,且形成有內緣壁及外緣壁;鍍鋅層,係為金屬管體之內緣壁形成抗腐蝕之一覆層。」,第2項係「一種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其特徵在於包含有:金屬管體,係為一呈長條態樣之可鍍覆剛體,且形成有內緣壁及外緣壁;鍍鋅層,係為金屬管體之外緣壁形成抗腐蝕之一覆層。」等語。而參加人所提舉發引證一為西元2002年02月13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CN0000000Y號「鋼塑衛生管」專利案;引證二為西元2001年08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6,276,400B1號專利案;引證三為西元1999年05月05日公開之大陸地區第CN0000000A號「一種可鍛鑄鐵管件的鍍鋅方法及其專用設備」專利案。
㈡依上開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載,其技術特
徵係包含有鍍鋅層,其係為金屬管體之內緣壁或外緣壁均形成抗腐蝕之一覆層;而引證一已揭示於金屬管體之內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引證二亦揭示於金屬管體之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是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2項之技術特徵均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自不具新穎性。至原告主張系爭案與引證一至三在申請專利範圍之訴求與構造特徵,係具有明顯極大差異;引證一至三並未揭述或提及有關形成單一側鍍鋅之過程,顯見系爭案之新穎性係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云云;然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內容均未提及以熱浸鍍鋅之方式鍍鋅,亦無如何形成單一側有鍍鋅層之鍍鋅管之方法、過程或步驟;是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㈢次查,依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載,係於各種不
同之鋼管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第4項所載係包括金屬管體之直徑可達68英吋,且各種形狀大小或彎曲之鋼管均可適用之技術內容;第5項所載係包括該鍍鋅層厚度可達610g/m2以上之技術內容;第6項所載係包括於鋼管施行鍍鋅前可先於兩端預留有焊接區之技術;然查引證一、二既已揭露於金屬管體內緣壁及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構造、該鍍鋅層之構造可適用各種形狀大小之金屬管體、控制製程即可輕易達成所需之厚度及此種技術只要覆蓋不施行鍍鋅之區域,即可利用引證一、二於金屬管體內緣壁或外緣壁形成有鍍鋅層之技術施行於其他需要鍍鋅之處;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至第6項之技術內容,均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另第7項所載,有關使用耐酸材質所製之塞套密封金屬管體二端,再利用強酸溶液對金屬管體內緣壁面及外緣壁面加以酸洗,藉以去除金屬管體外緣壁面之鍍鋅層之技術特徵,此種酸洗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引證三亦已揭示酸洗方法;另依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方法所製成之鍍鋅管路可為內緣壁單一側鍍鋅管,引證一已揭示此種構造,故依引證一、三之組合,可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技術內容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至第
8項所載之方法所製成之鍍鋅管路可為外緣壁單一側鍍鋅管,引證二已揭示此種構造,故依引證二、三之組合,可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技術內容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
㈣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依法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依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應就第000000000號「單一側鍍鋅管路之構造」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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