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許,在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一樓(聲請書誤載二六一巷十弄十一號),查獲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案,同時扣得安非他命重約十一點七公克,上開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號)。扣案上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一點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三三號,見偵卷第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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