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二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因強制戒治期滿,業經不起訴處分),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二公克(八十七年度白保管字第三六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七號偵卷第二十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一點七二公克,包裝重0點三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三二頁),是扣案一點七二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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