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三樓,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十七時三十分,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三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案內查扣之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零點二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0八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四號偵卷)及安非他命零點二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六八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二號偵卷見偵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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