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馮瑞徵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必已依法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而未經執行法院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始得於「異議未終結」情形下,依法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五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並無違約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四千元之債權存在;又債務人被拍賣土地,合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要件,參與分配債權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對債務人,並無土地增值稅一百零五萬八千二百一十元之債權存在,為此乃起訴請求就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五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不准被告甲○○、新竹市稅捐稽徵處分別以一百六十三萬四千元、一百零五萬八千二百一十元之債權,列為分配表中之債權受償,並重新分配,將剩餘款一百四十三萬三千七百四十四元分配與原告。經查,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五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定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實行分配,原告則於同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書狀,聲明異議,此經本院調閱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五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據此,原告並未依法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提出書狀,聲明議異,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提起本件分配異議之訴時,既無已依法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而未經執行法院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之情事,自無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定「異議未終結」情形可言,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