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煒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煒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給予被告戒癮、自新之
機會,卻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行施用毒品,足認被告戒除
毒癮之意志薄弱,無法擺脫毒品,故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
收教化之功能,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及其於警詢時自
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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