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煥杰
被   告  加曜 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藝軒
當事人間給付起重吊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第2項
定有明文。再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
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
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要無拘束
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18
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係在台南市新市區崙頂30號一樓,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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