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72號
原 告 張志誠
被 告 李紹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紹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00元(
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民國106年1月土
地公告現值33,000元/㎡×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3㎡=9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