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0號
原告萊蒂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玲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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