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珍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名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珍廣企業有限公司街八三巷十一之一號;乙○○為「被告珍廣企業有限公司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