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二一0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