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重整人丙○○
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共同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顏志堅 律師 林之嵐 律師相對人即重整監督人甲○○住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丁○○住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維謙 住重整監督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法定代理人己○○右聲請人聲請認可重整計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桂裕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重整計劃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會議之決議,應分別按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裕公司)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畫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重整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審查,並依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分組行使表決權通過在案,爰聲請本院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後,儘速認可重整計劃,俾便儘速執行等語,並提出重整關係人會議記錄為證。
三、按公司重整係在法院監督下,藉重整計畫之執行,調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使陷於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其事業,並清理其債務。故重整計畫之內容足以滿足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且其內容適切可行。經查:桂裕公司優先重整債權新台幣(下同)零元、有擔保重整債權六十五億二千六百八十二萬四千四百零三元、無擔保重整債權三十七億四千三百六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元,桂裕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重整第三次關係人會議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出席權數比率95.83%、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出席權數比率96.54%及股東出席權數比率86.16%,且重整計畫可決投票結果: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贊成票各佔該組表決權總額85.28%、96.54%、86.16%,另本院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證券管理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其意見分為:
⒈經濟部方面(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一三一三四0號函):
有關重整計劃書第二章『未來之營運政策』,本部意見如左:
㈠桂裕公司為我國兩大主要H型鋼專業製造廠商(另一廠商為東和鋼鐵股份有限?
。依該公司表示,目前其年產能為60萬公噸,國內市場佔有率為40%,設備利用率為83.33%。查我國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九十年我國H型鋼總生產量為819,660公噸,進口量28,726公噸,出口量為61,867公噸,表面消費量為786,519公噸,國內自給率為104.21%。
㈡雖然營建業景氣復甦緩慢,但鋼結構與熱軋H型鋼,具截面模數大、強度高、
自重輕、抗震性能佳、施工速度快、工業化程度高及環保等優點,市場接受度逐漸提升,在921災後重建與消費者要求建築物提高防震能力之需求下,對H型鋼市場將產生正面刺激效果。依據鋼鐵公會資料顯示,未來公共工程之大量推動及H型鋼對鋼筋及角鐵替代效果,且受高速鐵路、機場捷運、高雄捷運、金融中心及廠房工程陸續動工之影響,預估到民國95年,國內H型鋼需求量為戶1,179千公噸,平均年成長率為3.31%。
㈢桂裕公司另一主力產品為小鋼胚,依該公司資料顯示,其每年可生產二十餘萬
噸,提供國內單軋廠所需。據查我國鋼鐵公會資料,去(九十)年我小鋼胚總生產量為7,267,564公噸,表面消費量為10,269,906公噸,自給率為70.77%。
㈣去(九十)年我國小鋼胚進口量為3,037,228公噸,桂裕公司所生產之小鋼胚
主要用於鋼筋及線材生產,在國內小鋼胚產量不足需大量進口情況下,該公司所生產之小鋼胚對國內單軋廠商原料之供應當有所助益。
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方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四二一八三號函):
本會對該公司重整計劃之意見:
㈠該公司重整計畫預計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約為41億元,營業毛利率為4.29%,營
業費用率7.77%,惟依該公司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九十年度營業收入實際數約為40億元,營業毛利率為3%,營業費用率11%,重整計畫之九十年度預計數與實際數尚有差異。
㈡至該公司重整計畫預估九十一年度至一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
量表等資料,因未具體敘明相關基本假設及評估依據資料,並洽專家表示意見,本會無法判斷是否合理可行。
㈢該公司重整計畫之償債計畫主要係仰賴擬募集發行具優先權之甲、乙二種特別
股,其方式除由該公司重整債權人認購乙種特別股外,甲種特別股部分,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新特別股總額之百分之十由員工優先認購,其餘部分按原有股份比例由原股東優先分認: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購之餘額,則由重整人洽特定人認購。另依該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民事聲請狀,擬申請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除向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應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是以,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洽員工及原股東認購,仍屬公募而非私募,仍應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該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若辦理現金增資非採私募方式,而係採發行新股洽員工及原股東認購方式,尚不得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至桂裕公司認前揭公司法規定與事實有扞格而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聲請免適用前揭公司法規定,請貴院酌卓,另桂裕公司擬發行特別股保留發行新特別股總額之百分之十由員工優先認購,其餘部分按原有股份比例由原股東優先分認,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購之餘額,則由重整人洽特定人認購,宜請公司考量其可行性。
㈣有關該公司重整計晝之裁定認可,係屬貴院之考量權限,仍應由貴院就相關審查條件及風險性詳加審核。
四、本院綜合上開中央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及重整計畫之內容,暨考量桂裕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之意見,認:㈠桂裕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重整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對於重整計畫提出討論,經重整關係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出席權數比率各高達95.83%、96.54%、86.16%,重整計畫可決投票結果則分別以85.28%、96.54%、86.16%可決通過,足見本件重整計畫甚受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等各組重整關係人之高度重視,另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到場陳述意見,相關與會人士皆表明希儘速裁定認可重整計劃,全體意見一致,足見包括重整人、重整關係人及債權人、股東等人均對本件重整計畫寄予厚望,並給與高度之支持。㈡又桂裕公司係我國兩大主要H型鋼專業製造廠商之一,其另一主力產品為小鋼胚,依中央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受921災後重建與消費者要求建築物提高防震能力之需求,及未來公共工程之大量推動及H型鋼對鋼筋及角鐵替代效果,暨高速鐵路、機場捷運、高雄捷運、金融中心及廠房工程陸續動工之影響下,鋼結構與熱軋H型鋼未來仍有成長空間,該公司所生產之小鋼胚對國內單軋廠商原料之供應當亦有所助益,足見本件重整計畫關於桂裕公司未來營運政策尚稱平實。㈢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出之上開事項,查該公司九十年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年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依桂裕公司九十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所示,截至九十年及八十九年底之負債比率超過85%及77%,因是桂裕公司對償還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發生重大困難,桂裕公司能否繼續經營,須視重整計畫能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暨重整計畫未來能否有效執行而定,該公司九十年度營業收入實際數約為四十億元,營業毛利率為三%,營業費用率一一%,與與重整計畫九十年度預計數為營業收入四十一億元,營業毛利率為四.二九%,營業費用率七.七七%縱有差異,尚非影響重整計畫成敗之關鍵。另關於桂裕公司重整計畫擬發行特別股洽員工及原股東認購,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反面觀之,仍屬公募而非私募,仍應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乙節,因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倘前揭公司法規定與事實有扞格即得聲請免予適用,故上開法令之限制尚不致妨礙重整計畫之執行。㈣再就本件公司重整計畫之內容而言:如附件所示重整計劃主要內容為「重整債權及償債計劃方面」及「減資、增資及股東權利之變更」二大部分,另為配合辦理減資及增資事項,公司章程須辦理變更。申言之,該公司主要仰賴擬募集發行具優先權之甲、乙二種特別股之方式訂立償債計畫(參閱重整計畫第三章),桂裕自現金增資繳款完成半年後,各期固定償還本金共2億予所有參加分期攤還之債權人(含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若其獲利能力超過預期且有多餘現金時,得加速償還重整本金債權,另考量經濟情勢之變遷及經營策略之改變,得提前清償所有剩餘重整本金債權。其甲種特別股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新特別股總額之百分之十由員工優先認購,其餘部分按原有股份比例由原股東優先分認;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購之餘額,則由重整人洽特定人認購;乙種特別股得由有擔保債權人及無擔保債權人以重整本金債權參與認購,藉以確保債權,並紓減公司之財務負擔,其計畫尚屬適切。㈤末依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重整人到院陳述意見,依重整人提出之書面資料,⑴H型鋼方面:「90年度台灣房地產不景氣,且廠商外移者眾,投資意願低落,造成國內需求量僅73萬噸,較89年之114萬噸衰退36%本公司銷售量為27.5萬噸,較89年之40.8萬噸衰退33%。預估91年國內H型鋼需求為65萬公噸較90年之73萬噸小幅衰退10%,以37.5%場佔有率推估,本公司國內H型鋼銷售量約24萬噸,另外銷訂單預估約2萬噸。91年度第三季開始經濟方可逐步復甦,因此91年下半年將比上半年較佳,本公司91年上半年H型鋼總銷售量為13.12萬噸。」⑵小鋼胚方面:「90年度銷售量17.3萬噸,比原預估16萬噸高。鋼筋級小鋼胚89年國內進口量300萬噸,而90年度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僅210萬噸,較89年衰退30%。總營收:90年度實際營收為39.06億元,較預算目標41億元低,達成率為95.3%。預估91年國內小鋼胚需求量為300萬噸以上,其中75%為鋼筋級,本公司銷售量可達30萬噸(本公司設備產能為30萬噸),較90年大幅成長,本公司91年上半年小鋼胚總銷售量為17.24萬噸」。⑶總營收:「預估91年H型鋼銷售量為26萬噸,小鋼胚為30萬噸,總營收約新台幣44億元,本公司上半年總營收為24.75億元,達成率為56.25%。」而本件重整人丙○○及戊○○二人承中鋼公司之命接受經營桂裕公司,其二人對於桂裕公司經營之鋼鐵事業均具有高度專業經營能力,復深受本件重整關係人之推崇,堪認桂裕公司之業務尚能正常經營,本院認上開重整計畫尚合乎重整關係人之利益,其內容亦具體可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畫,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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