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即被告等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悔悟,亦無逃亡之虞,並坦承犯案,且聲請人父親在聲請人羈押期間內過世,亟待聲請人返家料理後事,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聲請人所稱父親過世云云,縱使屬實,惟此非可得具保之理由,且監所對此特殊情況亦有因應措施,可保無虞。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