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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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癸○○辛○○庚○○丙○○子○○○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辛○○、庚○○、丙○○、子○○○、戊○○、己○○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林枝宗 遺產之範圍限度內,與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癸○○、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癸○○、辛○○、庚○○、丙○○、子○○○、戊○○、己○○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癸○○、辛○○供擔保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癸○○、辛○○、庚○○、丙○○、子○○○、戊○○、己○○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能公司),邀同被告丁○○、乙○○、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後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增加被告癸○○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到期日為九十年七月十日,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分期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後屆期被告國能公司無力清償,尚積欠本金七百二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二)被告國能公司邀同被告丁○○、癸○○及訴外人林枝宗(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死亡,被告辛○○、庚○○、丙○○、子○○○、戊○○、己○○為其法定繼承人,並已辦妥限定繼承在案),於:
㈠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書(額度為三千萬元),而於同日
借款三千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六八三計算,到期日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應按月繳納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後屆期被告國能公司無力清償,尚積欠本金二千六百四十六萬一千五百十一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書(額度為二千萬元),而分別向原告
借款九百萬元(八十九年三月四日借)、一千一百萬元(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借),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九三計算,到期日為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應按月繳納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後屆期被告國能公司無力清償,尚積欠本金六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借款九百萬元部分)、一千零八十萬四千一百七十元(借款一千一百萬元部分),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㈢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書(額度二千萬元),而分別借款
二百四十八萬元(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借)、七十三萬元(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借),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九三計算,到期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一月十日,應按月繳納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後屆期被告國能公司無力清償,尚積欠本金一百七十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借款二百四十八萬元部分)、四十二萬九千二百九十五元(借款七十三萬元部分),及如附表二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三)被告國能公司係前開(一)部分借款之借款人,而被告丁○○、乙○○、辛○○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就前開(一)部分之借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再者,被告國能公司係前開(二)部分,而被告丁○○、癸○○為連帶保證人,應就前開(二)部分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而另一連帶保證人即訴外人林枝宗已死亡,被告辛○○、庚○○、丙○○、子○○○、戊○○、己○○為其法定繼承人(已辦限定繼承),依法應就其等繼承其被繼承人林枝宗遺產之範圍限度內,與被告國能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丁○○、癸○○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影本一件、契據條款變
更契約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五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五件、繼承系統表一件、遺產稅申報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除戶)影本一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繳款紀錄影本六件、戶籍謄本七件、本院民事庭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中院洋民戊八十九繼五一三字第九二三一號函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五一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全卷。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子○○○部分:被告子○○○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詳情被告均不清楚。
貳、被告國能公司、丁○○、乙○○、癸○○、辛○○、庚○○、丙○○、戊○○、己○○部分:
被告國能公司、丁○○、乙○○、癸○○、辛○○、庚○○、丙○○、戊○○、己○○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國能公司、丁○○、乙○○、癸○○、辛○○、庚○○、丙○○、戊○○、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子○○○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影本一件、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五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五件、繼承系統表一件、遺產稅申報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除戶)影本一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繳款紀錄影本六件、戶籍謄本七件、本院民事庭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中院洋民戊八十九繼五一三字第九二三一號函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五一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全卷核對無誤,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子○○○雖以前詞置辯,惟不清楚詳情,並不足以作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是其所辯尚無可取。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㈠被告國能公司、丁○○、乙○○、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七百二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辛○○、庚○○、丙○○、子○○○、戊○○、己○○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林枝宗遺產之範圍限度內,與被告國能公司、丁○○、癸○○連帶給付原告四千六百二十七萬七仟二百九十八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一│├──┬──────────┬───────────────┬──────────────────┤│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一│七百二十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五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F0;~T40;┌────────────────────────────────────────────────┐│附表二│├──┬──────────┬───────────────┬──────────────────┤│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一│二千六百四十六萬一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五百十一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七.六八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七六││││計算。│八三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三六六│││││計算。│├──┼──────────┼───────────────┼──────────────────┤│二│六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七十二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一九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計算。│九三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八六│││││計算。│├──┼──────────┼───────────────┼──────────────────┤│三│一千零八十萬四千一百│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七十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一九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計算。│九三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八六│││││計算。│├──┼──────────┼───────────────┼──────────────────┤│四│一百七十萬七千五百五│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十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一九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計算。│九三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八六│││││計算。│├──┼──────────┼───────────────┼──────────────────┤│五│四十二萬九千二百九十│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五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一九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計算。│九三計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八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