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丙○○
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被上訴人庚○○○
壬○○己○○戊○○癸○○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之「附圖」,應予更正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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