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1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八號
原告甲○○
己○○乙○○戊○○丙○○壬○○庚○○ 陳美珠 陳寶珠 陳珍珠 陳永鐘 陳琇玲 陳曼玲 陳柏志 被告丁○○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續行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