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4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二號
原告立胺酵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邱淑媞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李明亮 署長)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 藍國岳 右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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