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二百八十九萬八千七百五十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除已繳九百八十一元,餘四萬二千五百零二元尚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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