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