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戒治後仍未思戒絕毒癮,惟施用毒品僅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