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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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提供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童志忠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一號提存書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貳張,票號:84A00783D、84A00784D,附息票十一至二十期),准以同金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之無實體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一○九四號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假扣押,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一號提存後執行在案。茲以前揭公債之息票已屆償還日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一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七七號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