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之竊盜案件,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二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