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扣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肆玖公克),係屬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肆玖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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