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