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圓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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