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一份在卷可稽,已足以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