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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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殘留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注射針筒一支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殘留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89)綱得字第一四四五九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因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扣案針筒一支又與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分離,故該針筒亦應認係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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