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展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修弘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鄭嘉富 上訴人即被告 鄭陳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施昆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 律師(法扶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誌隆
鄭力華 聶懋瑋 羅予妡 江念祖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蘇三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朱韻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澄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宥暄
羅靖琮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玉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繼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于謹慈 律師(法扶律師)
林尚瑜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定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展賢、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展賢、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及被告鄭嘉富,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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