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11號再審原告捷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碩 (原名 劉禹君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 林雍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