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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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上訴人 歐俊良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義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歐俊良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歐俊良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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