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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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慶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慶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何慶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5年,於民國104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