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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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40號

聲請人 謝王清月

代理人 謝成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成侯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確認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相對人【謝成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票原本3張。】,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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